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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县级学会
  第二十四条 县科协所属县级学会是按自然科学、技术科学、工程技术及其相关学科组建,以促进科学技术发展和普及为宗旨的学术性、科普性社会团体。
  第二十五条 加入县科协的团体的基本条件:
      一、承认《玉环县科学技术协会章程》;
      二、依法登记的县级学会;
      三、有学术带头人和相当数量的会员;
      四、能独立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及科普活动;
      五、有健全的办事机构和固定的经费来源。
  第二十六条 符合本章程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县级学会,向县科协提出申请,经常务委员会批准,即为县科协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七条 县级学会接受县科协的领导,执行县科协的决议,承担并完成县科协委托的任务。选举代表参加县代表大会,业务上受相应的台州市级学会指导。 县级学会申请退出县科协,须经县科协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二十八条 县级学会的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三至五年举行一次,决定学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和批准学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依据《玉环县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制定、修改学会章程,选举新的理事会。
  第二十九条 县级学会办事机构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行政上受学会挂靠单位的领导。
  第三十条 县级学会凡严重违反县科协章程或国家法律、法规的,经县科协常务委员会通过,给予警告、限制整顿、除名等处罚。
                 第五章 基层科协
  第三十一条 乡镇科协和厂场科协是县科协的基层组织(简称基层科协),受乡镇党委和厂场党组织领导,业务上受县科协指导。
  第三十二条 乡镇科协由当地科技工作者、农民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能手、科技示范户和知识青年组成。联系指导农村专业技术协会(研究会)。
  第三十三条 厂场科协是县属厂场企业的科学技术工作者和科技管理工作者的群众团体。
  第三十四条 基层科协执行县科协的决议,推选代表参加县科协代表大会。
  第三十五条 基层科协每三至五年举行一次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决定基层科协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基层科协委员会的工作报告,依据《玉环县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制定、修改基层科协章程,选举基层科协委员会。
                 第六章 工作人员
  第三十六条 县科协机关工作人员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进行管理。
  第三十七条 县级学会的工作人员参照挂靠单位有关的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十八条 县科协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国家对事业单位的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十九条 县科协的工作人员应热爱科学技术协会的事业,树立为科技工作者服务的思想,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广的专业知识、较强的组织和社会活动能力。
  第四十条 科学技术协会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养和教育,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培训工作,提高工作人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
                 第七章 经费
  第四十一条 经费来源: 一、财政拨款; 二、资助; 三、捐赠; 四、会费; 五、企事业收入; 六、其他收入。
  第四十二条 建立学术交流、科学技术普及和奖励等项基金。
  第四十三条 经费管理:经费的收支根据国家对科协社团的有关财经法规和制度执行,接受县科协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县科协依照本章程制定县级学会和基层科协组织通则。县级学会、乡镇科协和厂场科协可根据本章程和《玉环县县级学会组织通则》、《玉环县基层科协组织通则》,制定本会章程。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县科协。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县科协代表大会通过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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