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环县科学技术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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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玉环县科学技术协会(简称县科协)是玉环县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群众组织,是中国共产党玉环县委员会领导下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玉环县发展科学技术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二条 玉环县科协的宗旨是:团结和动员科技工作者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实施科教兴县和可持续发展战略,促进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的结合,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反映科技工作者的意见,维护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科技工作者服务。
  第三条 玉环县科协由县级学会、协会、研究会(简称县级学会)、乡镇科学技术协会(简称乡镇科协)和县属厂场企业科协(简称厂场科协)组成,是浙江省科学技术协会、台州市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业务上受其指导。
  第四条 县科协贯彻国家科学技术工作基本方针,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尚,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
  第五条 县科协高举爱国主义旗帜,维护民族团结,促进祖国统一。
                 第二章 任 务
  第六条 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学科发展。
  第七条 普及科学知识,捍卫科学尊严,传播科学思想和方法,推广先进技术,开展青少年科技教育活动,提高全民族科学文化素质。
  第八条 反映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组织科技工作者参与本县科技政策、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参与本县的政治协商、科学决策、民主监督工作。
  第九条 表彰奖励优秀科技工作者,举荐人才。
  第十条 开展科学论证、咨询服务,提出政策建议,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接受委托承担项目评估、成果鉴定、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等任务。
  第十一条 开展民间国际科技交流活动,发展同国内外的科技团体和科技工作者的友好交往。
  第十二条 开展继续教育和技术培训工作,开展科技扶贫工作。
  第十三条 兴办符合县科学技术协会宗旨的社会公益性事业。
  第十四条 加强对所属团体的管理和服务,促进自然科学与其他社会团体的联系与合作。
  第十五条 编辑出版科学技术和科学普及报刊。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六条 县科协代表大会及其选举产生的委员会是玉环县科协的领导机构。
  第十七条 县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县委员会召集,特殊情况下,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县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和选举办法由常务委员会决定,其代表经县级学会、乡镇科协和厂场科协民主协商,选举产生。
  第十八条 县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县科协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审议和批准县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修改《玉环县科学技术协会章程》;
      四、选举产生县委员会;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县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全县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产生县科协主席、副主席、常务委员;
      三、审议县科协年度工作报告;
      四、决定授予荣誉职务;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县委员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常务委员会召集。
  第二十一条 县委员会闭会期间,由常务委员会领导县科协的工作,批准县委员会委员的变更或增补。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季度或半年举行一次,由主席或副主席召集。
  第二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由主席提名,经常务委员会通过。秘书长在常务委员会领导下处理日常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二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根据需要,聘请党政领导或有关部门的负责人为县科协的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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